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國立大學合併,應以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 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 高職部之合併。

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分校、分部、專科部或高職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另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 校名。

第4條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 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第5條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 議: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 費等。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

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

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

八、學生實際註冊率。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之條件。

第6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第7條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 擬訂合併計畫。

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 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第8條
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 辦法第五條所定程序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報行政院核定。

第9條
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 助項目如下:

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

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

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

前項各款補助經費,得依合併學校之需求,以同等額度及分年方式,改由 本部外加基本需求經費補助替代之。

第10條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

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

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

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第11條
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 以保障。

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

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益。

四、合併後現有學生學籍、修讀學位、學程等權益,應依現行規定予以保 障。

五、合併後各校區土地、校舍空間及經費等相關教育資源,應作最有效之 運用。

六、合併前參與合併學校之雙方承諾事項。

第12條
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 合併計畫之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 辦辦法第四十條至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