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6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