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6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