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 高職部之合併。

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分校、分部、專科部或高職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另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 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