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1 年 06 月 22 日)
第4條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 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