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載重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0條
靜載重為建築物本身各部份之重量及固定於建築物構造上各物之重量,如 牆壁、隔牆、樑柱、樓版及屋頂等,可移動隔牆不作為靜載重。

第11條
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予按實核計。建築物應用各種材料之單位體積重 量,應不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應按實計算重量。

┌─────┬─────────┬─────┬────────┐ │材料名稱 │重量 │材料名稱 │重量 │ │ │(公斤/立方公尺)│ │(公斤/立方公尺│ │ │ │ │) │ ├─────┼─────────┼─────┼────────┤ │普通黏土 │一六○○ │礦物溶滓 │一四○○ │ ├─────┼─────────┼─────┼────────┤ │飽和濕土 │一八○○ │浮石 │九○○ │ ├─────┼─────────┼─────┼────────┤ │乾沙 │一七○○ │砂石 │二○○○ │ ├─────┼─────────┼─────┼────────┤ │飽和濕沙 │二○○○ │花崗石 │二五○○ │ ├─────┼─────────┼─────┼────────┤ │乾碎石 │一七○○ │大理石 │二七○○ │ ├─────┼─────────┼─────┼────────┤ │飽和濕碎石│二一○○ │磚 │一九○○ │ ├─────┼─────────┼─────┼────────┤ │濕沙及碎石│二三○○ │泡沬混凝土│一○○○ │ ├─────┼─────────┼─────┼────────┤ │飛灰火山灰│六五○ │鋼筋混凝土│二四○○ │ ├─────┼─────────┼─────┼────────┤ │水泥混凝土│二三○○ │黃銅紫銅 │八六○○ │ ├─────┼─────────┼─────┼────────┤ │煤屑混凝土│一四五○ │生鐵 │七二○○ │ ├─────┼─────────┼─────┼────────┤ │石灰三合土│一七五○ │熟鐵 │七六五○ │ ├─────┼─────────┼─────┼────────┤ │針葉樹木材│五○○ │鋼 │七八五○ │ ├─────┼─────────┼─────┼────────┤ │闊葉樹木材│六五○ │鉛 │一一四○○ │ ├─────┼─────────┼─────┼────────┤ │硬木 │八○○ │鋅 │八九○○ │ ├─────┼─────────┼─────┼────────┤ │鋁 │二七○○ │ │ │ ├─────┼─────────┼─────┼────────┤ │銅 │八九○○ │ │ │ └─────┴─────────┴─────┴────────┘
第12條
屋面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屋面亦應按實 計算重量。

┌───────┬───────┬─────┬───────┐ │ │ 重量 │ │ 重量 │ │屋 面 名 稱│公斤/平方公尺│屋面名稱 │公斤/平方公尺│ ├───────┼───────┼─────┼───────┤ │文 化 瓦│ 六○ │石棉浪版 │ 一五 │ ├───────┼───────┼─────┼───────┤ │水 泥 瓦│ 四五 │白鐵皮浪版│ 七‧五 │ ├───────┼───────┼─────┼───────┤ │紅 土 瓦│ 一二○ │鋁反浪版 │ 二‧五 │ ├───────┼───────┼─────┼───────┤ │單層瀝青防水紅│ 三‧五 │六公厘玻璃│ 一六 │ └───────┴───────┴─────┴───────┘
第13條
天花板 (包括暗筋) 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 之天花板,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天花版名稱│ 重量 │天花版名稱│ 重量 │ │ │公斤/平方公尺│ │公斤/平方公尺│ ├─────┼───────┼─────┼───────┤ │蔗版吸音版│ 一五 │耐火版 │ 二○ │ ├─────┼───────┼─────┼───────┤ │三夾版 │ 一五 │石灰版條 │ 四○ │ └─────┴───────┴─────┴───────┘
第14條
地版面分實舖地版及空舖地版兩種,其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表 所列,不在表列之地版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實舖地版名稱│重量 │實舖地版名稱│重量 │ │ │(公斤/平方公│ │(公斤/平方公│ │ │尺/一公分厚)│ │尺/一公分厚)│ ├──────┼───────┼──────┼───────┤ │水泥沙 │二○ │舖馬賽克 │二○ │ │漿粉光 │ │ │ │ ├──────┼───────┼──────┼───────┤ │磨石子 │二四 │舖瀝青地磚 │二五 │ ├──────┼───────┼──────┼───────┤ │舖塊石 │三○ │舖拼花地版 │一五 │ └──────┴───────┴──────┴───────┘ ┌──────────┬───────────┐ │空舖地版名稱 │重量(公斤/平方公尺)│ ├──────────┼───────────┤ │木地版(包括擱柵) │ 一五 │ ├──────────┼───────────┤ │疊蓆(包括木版擱柵)│ 三五 │ └──────────┴───────────┘
第15條
牆壁量重,按牆壁本身及牆面粉刷與貼面,分別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 表所列;不在表列之牆壁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 │ 重量 │ │ 重量 │ │ 牆壁名稱 │公斤/ │ 牆壁名稱 │公斤/ │ │ │ 平方公尺│ │ 平方公尺│ ├───┬────┼─────┼───────┼─────┤ │紅磚牆│一磚厚 │ 四四○ │魚鱗版牆 │ 二五 │ ├───┼────┼─────┼───────┼─────┤ │混空磚│二十公分│ 二五○ │灰版條牆 │ 五○ │ │ ├────┼─────┼───────┼─────┤ │凝 │十五公分│ 一九○ │甘蔗版牆 │ 八 │ │ ├────┼─────┼───────┼─────┤ │土心牆│十公分 │ 一三○ │夾版牆 │ 六 │ ├───┼────┼─────┼───────┼─────┤ │ │二十公分│ 一六五 │竹笆牆 │ 四八 │ │煤 空├────┼─────┼───────┼─────┤ │ 心│十五公分│ 一三五 │空心紅磚牆 │ 一九二 │ │ 磚├────┼─────┼───────┼─────┤ │屑 牆│十公分 │ 一○○ │白石磚牆一磚厚│ 四四○ │ └───┴────┴─────┴───────┴─────┘ ┌───────┬─────────┐ │牆面粉刷及 │重量 (一公分厚) │ │貼面名稱 │ (公斤/平方公尺) │ ├───────┼─────────┤ │水泥沙漿粉刷 │ 二○ │ ├───────┼─────────┤ │貼面磚馬賽克 │ 二○ │ ├───────┼─────────┤ │貼搗擺磨石子 │ 二○ │ ├───────┼─────────┤ │洗石子或斬石子│ 二○ │ ├───────┼─────────┤ │貼大理石片 │ 三○ │ ├───────┼─────────┤ │貼塊石片 │ 二五 │ └───────┴─────────┘
第16條
垂直載重中不屬於靜載重者,均為活載重,活載重包括建築物室內人員、 傢俱、設備、貯藏物品、活動隔間等。工廠建築應包括機器設備及堆置材 料等。倉庫建築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等。積雪地區應包 括雪載重。

第17條
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版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 表列之樓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 計算書中:

┌───────────────────────┬──────┐ │樓地版用途類別 │載重(公斤/│ │ │平方公尺) │ ├───────────────────────┼──────┤ │一、住宅、旅館客房、病房。 │二○○ │ ├───────────────────────┼──────┤ │二、教室。 │二五○ │ ├───────────────────────┼──────┤ │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三○○ │ │ 及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 │ │ 藝場等。 │ │ ├───────────────────────┼──────┤ │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四○○ │ │ 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 │ │ 等。 │ │ ├───────────────────────┼──────┤ │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五○○ │ │ 看臺、操練場、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 │ │ 樓梯與公共走廊。 │ │ ├───────────────────────┼──────┤ │六、倉庫、書庫 │六○○ │ ├───────────────────────┴──────┤ │七、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 │ 如教室、集會堂等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四○○│ │ 公斤。 │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 │ 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 └──────────────────────────────┘
第18條
承受重載之樓地版,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 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 活載重。

第19條
作業場、停車場如須通行車輛,其樓地版之活載重應按車輛後輪載重設計 之。

第20條
辦公室樓地版須核計以一公噸分佈於八十公分見方面積之集中載重,替代 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均佈載重,並依產生應力較大者設計之。

第21條
辦公室或類似應用之建築物。如採用活動隔牆,應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 均佈活載重設計之。

第22條
陽台欄杆、樓梯欄杆、須依欄杆頂每公尺受橫力三十公斤設計之。

第23條
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 外,應依左列加算活載重。

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分之百。

二、承受架空吊車之大樑: (一) 行駛速度在每分鐘六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十,六十公 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二十。 (二) 軌道無接頭,行駛速度在每分鐘九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的百 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二十。

三、承受電動機轉動輕機器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四、承受往復式機器或原動機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五十。

五、懸吊之樓版或陽台,加活載重百分之三十。

第24條
架空吊車所受橫力,應依左列規定:

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 軌道頂。

二、架空吊車行駛時,每側車道樑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為吊車車輪 重百分之十,作用於車道樑之軌頂。

三、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

四、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作用於軌頂,不必計吊載重量。

第25條
用以設計屋架、樑、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 ,亦非公眾使用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 方公尺樓地版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 十或左式之百分值。 D R﹦23 (1 + ─) L

(R) 為折減百分值。

(D) 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 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 二十。

第26條
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 斤重量:

┌─────────┬─────────────────┐ │屋頂度 │載重面積(水平投影面):平方公尺 │ │ ├────┬───────┬────┤ │ │二○以下│二○以上至六○│六○以上│ ├─────────┼────┼───────┼────┤ │平頂 │一○○ │八○ │六○ │ ├─────────┤ │ │ │ │1\6以上拱頂 │ │ │ │ ├─────────┤ │ │ │ │1\8以上拱頂 │ │ │ │ ├─────────┼────┼───────┼────┤ │1\6至1\2坡頂│八○ │七○ │六○ │ ├─────────┤ │ │ │ │1\8至3\8拱頂│ │ │ │ ├─────────┼────┼───────┼────┤ │1\2以上披頂 │六○ │六○ │六○ │ ├─────────┤ │ │ │ │3\8以上拱頂 │ │ │ │ │ │ │ │ │ └─────────┴────┴───────┴────┘
第27條
雪載重僅須在積雪地區視為額外活載重計入,可依本編第二十六條規定設 計之。

第28條
計算連續樑之強度時,活載重須依全部負載、相鄰負載、間隔負載等各種 配置,以求算最大剪力及彎矩,作為設計之依據。

第29條
計算屋架或橫架之強度時,須以屋架一半負載活載重與全部負載活載比較 ,以求得最大應力及由一半跨度負載產生之反向應力。

第30條
吊車載重應視為額外活載重,並按吊車之移動位置與吊車之組合比較,以 求得構材之最大應力。

第31條
計算柱接頭或柱腳應力時,應比較僅計算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組合不計 活載重之應力,與計入活載重組合之應力,而以較大者設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