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版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
表列之樓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
計算書中:
┌───────────────────────┬──────┐
│樓地版用途類別 │載重(公斤/│
│ │平方公尺) │
├───────────────────────┼──────┤
│一、住宅、旅館客房、病房。 │二○○ │
├───────────────────────┼──────┤
│二、教室。 │二五○ │
├───────────────────────┼──────┤
│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三○○ │
│ 及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 │
│ 藝場等。 │ │
├───────────────────────┼──────┤
│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四○○ │
│ 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 │
│ 等。 │ │
├───────────────────────┼──────┤
│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五○○ │
│ 看臺、操練場、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 │
│ 樓梯與公共走廊。 │ │
├───────────────────────┼──────┤
│六、倉庫、書庫 │六○○ │
├───────────────────────┴──────┤
│七、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
│ 如教室、集會堂等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四○○│
│ 公斤。 │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
│ 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