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載重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7條
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版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 表列之樓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 計算書中:

┌───────────────────────┬──────┐ │樓地版用途類別 │載重(公斤/│ │ │平方公尺) │ ├───────────────────────┼──────┤ │一、住宅、旅館客房、病房。 │二○○ │ ├───────────────────────┼──────┤ │二、教室。 │二五○ │ ├───────────────────────┼──────┤ │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三○○ │ │ 及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 │ │ 藝場等。 │ │ ├───────────────────────┼──────┤ │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四○○ │ │ 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 │ │ 等。 │ │ ├───────────────────────┼──────┤ │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五○○ │ │ 看臺、操練場、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 │ │ 樓梯與公共走廊。 │ │ ├───────────────────────┼──────┤ │六、倉庫、書庫 │六○○ │ ├───────────────────────┴──────┤ │七、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 │ 如教室、集會堂等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四○○│ │ 公斤。 │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 │ 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