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載重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8條
承受重載之樓地版,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 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 活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