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載重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25條
用以設計屋架、樑、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 ,亦非公眾使用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 方公尺樓地版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 十或左式之百分值。 D R﹦23 (1 + ─) L

(R) 為折減百分值。

(D) 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 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