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泥處理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48條
污泥處理及處置方法應依處理設施之規模、污泥量及污泥性狀、最終處置 、用地條件、建設費、維護費、管理難易及公害對策等決定。

第49條
污泥輸送設備規定如下:

一、採用長距離管路輸送污泥時,應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不得小於最 大日污泥量。污泥貯存槽應為耐腐蝕之水密性構造,二槽以上,並設 置攪拌裝置、通風及除臭設備。

二、送泥管採用延性鑄鐵管等堅固耐久性管種,管徑一百五十公厘以上, 管內流速為每秒一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配管採用直線及在水力坡降線 以下敷設之,並應設置止水閥、排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應設置二 條平行管;設置一條者,應加置污泥貯存槽,並裝設壓力流量檢測計 。

三、抽泥機應設置二部以上,其中一部為備用機。其裝設位置應低於污泥 井水面之背壓式抽水,採用單軸螺栓式或往復活塞式或其他適用於抽 送污泥之抽泥機。

第50條
污泥濃縮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污泥重力濃縮槽方式者: (一) 槽數應為二槽以上,形狀為圓形或矩形之水密性構造,必要時並加 覆蓋。有效水深為三點五公尺至四公尺。 (二) 總容量以計畫污泥量之十二小時量為準,其固體物負荷為每日每平 方公尺六十公斤至每日每平方公尺九十公斤,水面積負荷為初沉池 污泥每日每平方公尺六立方公尺至每日每平方公尺九立方公尺,初 沉池終沉池混合污泥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立方公尺至每日每平方公 尺六立方公尺,終沉池污泥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立方公尺至每日每 平方公尺五立方公尺;其濃縮污泥含水率為百分之九十七至百分之 九十八,並得以放流水充用為槽內之稀釋水。 (三) 附有刮泥機之槽底坡度宜為百分之五以上;未設刮泥機者,槽底為 漏斗狀,對水平之傾斜角為六十度以上。 (四) 設置污泥進流管、污泥排出管及上澄液排出管,必要時增設溢流堰 及防臭、除臭設備。 (五) 設置上澄液迴流至污水處理單元之迴流管渠及浮渣去除等裝置。

二、採污泥浮除濃縮槽方式者: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以圓形或矩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四公尺 至五公尺,停留時間二小時以上。氣固比為每公斤零點零零六公斤 至零點零四公斤空氣懸浮污泥。固形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百 公斤至一百二十公斤,濃縮污泥含水率為百分之九十六至百分之九 十七。 (二) 槽內應設浮渣刮泥器。 (三) 加壓抽水機之形式,應依空氣導入之位置而定,其輸送壓力為每平 方公分二公斤至每平方公分四公斤,抽水量依加壓方式、計畫污泥 量、所需壓力及固氣比等因素決定。 (四) 空氣溶解槽之構造應依壓力容器構造設計,並具耐蝕性及設置整流 壁。其容量應使加壓水有二分鐘以上之停留時間。 (五) 其他附屬設備依前款污泥重力濃縮槽規定。

三、採污泥離心濃縮機方式者: (一) 濃縮機應設二組以上,由具轉速差之旋轉本體與螺旋軸體組成,耐 磨、耐久、堅硬之金屬構成,離心效果為重力加速度之一千倍至二 千倍,使用於不易以重力濃縮之終沉池剩餘污泥,濃縮污泥含水率 為百分之九十六程度。 (二) 污泥供給抽泥機應使用具備定量性之抽泥機,每組濃縮機各自設置 一臺。 (三) 應設置濃縮污泥含水率控制裝置及必要之加藥設備,並設防音蓋消 除噪音。

第51條
污泥消化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厭氧性加溫式圓筒形污泥消化槽: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槽體為水密性、不透氣、耐壓及耐腐蝕之圓筒形 構造,內徑為十公尺至三十公尺,池之有效水深約為內徑之半,至 少在四公尺以上,底部斜度大於百分之三十,須設置固定蓋或浮動 昇降蓋,並具適當之防止熱量散發功能,槽內溫度高溫消化應保持 在攝氏五十五度左右,中溫消化則為三十五度左右。 (二) 攪拌方式以消化瓦斯注入、機械攪拌或泵送循環等。 (三) 槽之容量按污泥之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濃度、消化溫度或日數、 消化程度及操作方法等因素決定。單段式消化之消化日數高溫消化 以十日,中溫消化以三十日為準;二段式消化時,消化日數與單段 式相同,其第一段與第二段消化日數比為一比一至二比一。 (四) 加熱鍋爐設置應依有關之法令規定;加溫所需之熱量,依進流污泥 加溫所需之熱量及槽體與加溫管之熱量總損失計算;加熱方式採蒸 氣注入或槽外熱交換,鍋爐應能自動控制燃燒、溫度及給水等,配 管類應以絕熱材料包覆,並設有蒸氣袪水裝置,蒸氣鍋爐用水應有 硬水軟化裝置。 (五) 污泥進流管裝設位置應能使生污泥完全擴散於槽內,排出管應設於 槽底中心處,各污泥輸送管之內徑為十五公分以上,並應設置逆止 空氣閥或緊急遮斷閥等裝置。 (六) 消化槽上澄液應能自三個以上之不同深度抽出,並迴流至污水處理 單元再處理,消化槽內應設溢流管。 (七) 消化瓦斯之收集及貯存槽之設置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消化瓦斯之收 集方式應根據消化狀態、生污泥進流、消化污泥與上澄液之抽出、 瓦斯產生量及瓦斯壓力之變化決定。消化槽頂應設集氣塔,塔內應 考慮防蝕並裝設瓦斯安全閥,瓦斯收集管內徑為一百公厘以上。瓦 斯貯存槽之容量為半日分之平均日瓦斯產生量為準,並應考慮安全 設施。 (八) 操作室應設置於污泥消化槽鄰近處,具耐火性,並有防火及瓦斯洩 漏檢測警報之安全裝置,室內配置應便於機器搬運及設備檢修之構 造,並應有良好之隔音、換氣、照明及排水等設備。 (九) 消化槽應設置浮渣防止及硬塊破壞裝置、人孔採樣裝置、溫度測定 裝置、液位計、監視窗及避雷器等附屬設備。 (十) 與污泥或脫硫前之消化瓦斯接觸之活塞、軸及葉片等重要部分應使 用不銹鋼等耐蝕性材料,鑄鐵管之管閥接頭應嵌入合成橡皮墊片或 其他具耐蝕性填料,塗料使用防蝕性之合成樹脂。

二、厭氧性加溫式蛋形污泥消化槽: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最大水平內徑為二十公尺至二十六公尺,槽深為 最大水平內徑之一點二倍至一點六倍,槽內底部斜度為四十五度角 ,槽體為水密性、不透氣、耐壓及耐腐蝕之鋼鐵、鋼筋混凝土或二 者併用之構造,並具適當之防止熱量散發功能及攪拌裝置,槽內溫 度在高溫消化保持約攝氏五十五度,在中溫消化為三十五度。 (二) 槽之容量按污泥之固體物質、濃度、槽內溫度或消化日數、消化程 度及操作方法等因素決定,其揮發性固體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一 點六公斤至二點八公斤,高溫消化之消化日數為十日,中溫消化為 二十六日。 (三) 攪拌方式採導氣式消化瓦斯注入、機械通管攪拌、泵送循環或二者 以上併用。 (四) 加熱鍋爐之設置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加溫所需之熱量計算、加溫鍋 爐及其配管類等依前款第四目規定。 (五) 槽體上部之側應設置溢流控制槽。 (六) 污泥進流管裝設位置應能使生污泥完全擴散於槽內,槽底之污泥排 出管應連通溢流控制槽,並得兼作各消化槽間之污泥輸送管,管之 內徑及其安全裝置依前款第五目規定。 (七) 消化瓦斯收集系統之設置、操作室之設置、蛋形消化槽之附屬設備 及各重要部份之材料與防蝕處理等依前款第七目至第十目規定。

三、厭氧性加溫式龜甲形污泥消化槽:龜甲形消化槽之內徑與側深 (有效 水深) 之比為一比一程度;其他設置依前款規定。

四、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 (一) 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應為水密性構造。應設置攪拌裝置或其 投入前生污泥與種污泥之混合裝置,及裝設浮渣去除及硬塊破壞裝 置。 (二) 消化日數視槽數及氣候而定,為六十日至九十日。 (三) 防蝕處理依第一款第十目規定。

五、好氧性污泥消化槽: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形狀為矩形或圓形,具水密性構造,矩形槽之寬 應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三點五公尺至五公尺,出水高應 為五十公分。 (二) 槽之容量應依攝氏四百度日程度之水溫所對應之消化日數及計畫污 泥量決定。 (三) 利用散氣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設備之配置,曝氣所需空氣量, 依空氣之槽容積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槽容積二十五立方公尺空氣 至四十立方公尺空氣計算。污泥之進流及排出方法等依第四十三條 曝氣池規定。 (四) 消化槽之進流端應設整流設備,槽之一側應設置消泡設備。

第52條
污泥調理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泥淘洗設備: (一) 污泥淘洗設備得用消化污泥量之三倍至五倍清水或二級處理水量淘 洗之,使污泥之鹼度降低至每公升四百毫克至六百毫克。 (二) 淘洗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有效水深為三點五公尺至四點五公尺 。槽之固體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 (三) 採用二段逆向淘洗時,第二段淘洗槽之水位應高於第一段淘洗槽之 水位,使淘洗水量可藉重力流動之水位。 (四) 淘洗槽應設攪拌機及浮渣排除裝置,淘洗廢水應與生污水一併處理 。

二、藥品添加設備: (一) 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藥品溶解槽內應有防蝕設施,並設置攪拌機。 加藥機應為定量藥液抽水機,並可正確計量。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 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二) 高分子聚合物加藥設備添加之有機高分子聚合物,添加量為固體量 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五。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 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第53條
污泥脫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消化污泥乾燥床方式者: (一) 乾燥床為混凝土或磚砌構造,形狀為矩形,其投入污泥面距床頂高 度為十五公分。 (二) 消化污泥乾燥床之床數以污泥乾燥所需日數考量。乾燥日數依各地 氣候及污泥之性質決定。 (三) 乾燥床最上層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零點七至二點零公厘粒徑水 平粗砂層,其下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濾石層,最底層以混凝土 為底。濾石層下應有適當之斜度,其底部每隔二公尺至六公尺舖設 內徑一百五十公厘至二百公厘之有孔過濾液收集設施。 (四) 每一污泥進流口所承受面積不得大於二百平方公尺,長度不得超過 二十公尺,進流污泥厚度為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五) 應設過濾液之排出裝置,過濾液應迴流至初步沉澱池。

二、採真空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 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 (二) 真空過濾機之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其計 算式如下: W Q A=1000 (1-───) ×── 100 Vt

式中:A為過濾面積 (平方公尺) ;Q為污泥量 (立方公尺/日) ;V為過濾速度 (公斤/平方公尺/小時) ;W為污泥之含 水率 (%) ;t為每日運轉時數 (小時/日) 。 (三) 真空過濾機圓筒之迴轉數,多室型為每分鐘十二分之一轉至三分之 一轉;單室型以每分鐘二分之一轉至三轉。真空度為三百公厘水銀 柱高至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四) 濾布採用不易堵塞之耐久性材質,可固定張著於過濾圓筒表面或隨 圓筒旋轉之環帶。 (五) 污泥槽內應設置攪拌機及濾布清洗用之噴水裝置。 (六) 真空抽氣機之排氣量以每平方公尺之過濾面積計算,多室型為每分 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五立方公尺至一立方公尺。單室型最大真空度為 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七) 電動機應設置二臺以上。 (八) 空氣壓縮機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多室型過濾機之排氣量為過濾面 積每分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一立方公尺左右,排出壓力以絕對壓力每 平方公分二公斤至三公斤估算。 (九) 附屬設備應有污泥貯槽、濾液槽、濾布清洗槽、濾液抽水機、分離 槽及空氣壓縮槽等。

三、採加壓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 加壓過濾設備之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加藥 設備。 (二) 加壓過濾機應設置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計算式依前 款第二目規定。 (三) 加壓過濾機之送泥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至五公斤,其過濾之壓 搾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十五公斤程度。濾布應採用不易堵塞之耐久性 材質。 (四) 進流污泥抽泥機為迴轉式、往復唧筒式、瓣膜式或螺旋推進式。每 臺過濾機皆應搭配設置一臺進流污泥抽泥機,並有備用機。 (五) 空氣壓縮機所需空氣量按濾室容量為每分鐘每立方公尺二立方公尺 ,排出壓力同過濾壓力或高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三公斤。 (六) 附屬設備應設有污泥槽、油壓座、空氣壓縮槽、濾布洗淨及防臭等 附屬設備。

四、採帶狀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 帶狀過濾機台數應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濾布寬度表示,其計算式 如下:

W Q B=1000 (1-───) ×── 100 Vt 式中:B為有效濾布寬度 (公尺) ;W為活性污泥含水率 (%) ; Q為污泥量 (立方公尺/日) ;V為過濾速度 (公斤/公尺 /小時) ;t為每日運轉時數 (小時/日) 。 (二) 濾布最大寬度為三公尺,適當轉速為每分鐘一公尺至每分鐘二公尺 。 (三) 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 帶狀過濾機之附屬設備應設濾布清洗裝置、防臭裝置、適合於機種 之油壓裝置及空氣供給裝置等。

五、採離心脫水機設備方式者: (一) 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處理能力以單位時間處理量表示之,以每 小時三十五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之供泥量程度,污泥濃度百分 之五以下以定額流量處理之,超過百分之五或低於百分之三以下時 應調整供泥量。 (二) 離心力效果應為重力加速度一千五百倍至三千倍,並得依污泥種類 調整。 (三) 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 附屬設備應設污泥供給抽泥機、凝聚劑供給抽水機及旋轉差速裝置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