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泥處理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52條
污泥調理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泥淘洗設備: (一) 污泥淘洗設備得用消化污泥量之三倍至五倍清水或二級處理水量淘 洗之,使污泥之鹼度降低至每公升四百毫克至六百毫克。 (二) 淘洗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有效水深為三點五公尺至四點五公尺 。槽之固體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 (三) 採用二段逆向淘洗時,第二段淘洗槽之水位應高於第一段淘洗槽之 水位,使淘洗水量可藉重力流動之水位。 (四) 淘洗槽應設攪拌機及浮渣排除裝置,淘洗廢水應與生污水一併處理 。

二、藥品添加設備: (一) 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藥品溶解槽內應有防蝕設施,並設置攪拌機。 加藥機應為定量藥液抽水機,並可正確計量。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 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二) 高分子聚合物加藥設備添加之有機高分子聚合物,添加量為固體量 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五。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 七日以上之貯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