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
污泥消化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厭氧性加溫式圓筒形污泥消化槽: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槽體為水密性、不透氣、耐壓及耐腐蝕之圓筒形
構造,內徑為十公尺至三十公尺,池之有效水深約為內徑之半,至
少在四公尺以上,底部斜度大於百分之三十,須設置固定蓋或浮動
昇降蓋,並具適當之防止熱量散發功能,槽內溫度高溫消化應保持
在攝氏五十五度左右,中溫消化則為三十五度左右。
(二) 攪拌方式以消化瓦斯注入、機械攪拌或泵送循環等。
(三) 槽之容量按污泥之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濃度、消化溫度或日數、
消化程度及操作方法等因素決定。單段式消化之消化日數高溫消化
以十日,中溫消化以三十日為準;二段式消化時,消化日數與單段
式相同,其第一段與第二段消化日數比為一比一至二比一。
(四) 加熱鍋爐設置應依有關之法令規定;加溫所需之熱量,依進流污泥
加溫所需之熱量及槽體與加溫管之熱量總損失計算;加熱方式採蒸
氣注入或槽外熱交換,鍋爐應能自動控制燃燒、溫度及給水等,配
管類應以絕熱材料包覆,並設有蒸氣袪水裝置,蒸氣鍋爐用水應有
硬水軟化裝置。
(五) 污泥進流管裝設位置應能使生污泥完全擴散於槽內,排出管應設於
槽底中心處,各污泥輸送管之內徑為十五公分以上,並應設置逆止
空氣閥或緊急遮斷閥等裝置。
(六) 消化槽上澄液應能自三個以上之不同深度抽出,並迴流至污水處理
單元再處理,消化槽內應設溢流管。
(七) 消化瓦斯之收集及貯存槽之設置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消化瓦斯之收
集方式應根據消化狀態、生污泥進流、消化污泥與上澄液之抽出、
瓦斯產生量及瓦斯壓力之變化決定。消化槽頂應設集氣塔,塔內應
考慮防蝕並裝設瓦斯安全閥,瓦斯收集管內徑為一百公厘以上。瓦
斯貯存槽之容量為半日分之平均日瓦斯產生量為準,並應考慮安全
設施。
(八) 操作室應設置於污泥消化槽鄰近處,具耐火性,並有防火及瓦斯洩
漏檢測警報之安全裝置,室內配置應便於機器搬運及設備檢修之構
造,並應有良好之隔音、換氣、照明及排水等設備。
(九) 消化槽應設置浮渣防止及硬塊破壞裝置、人孔採樣裝置、溫度測定
裝置、液位計、監視窗及避雷器等附屬設備。
(十) 與污泥或脫硫前之消化瓦斯接觸之活塞、軸及葉片等重要部分應使
用不銹鋼等耐蝕性材料,鑄鐵管之管閥接頭應嵌入合成橡皮墊片或
其他具耐蝕性填料,塗料使用防蝕性之合成樹脂。
二、厭氧性加溫式蛋形污泥消化槽: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最大水平內徑為二十公尺至二十六公尺,槽深為
最大水平內徑之一點二倍至一點六倍,槽內底部斜度為四十五度角
,槽體為水密性、不透氣、耐壓及耐腐蝕之鋼鐵、鋼筋混凝土或二
者併用之構造,並具適當之防止熱量散發功能及攪拌裝置,槽內溫
度在高溫消化保持約攝氏五十五度,在中溫消化為三十五度。
(二) 槽之容量按污泥之固體物質、濃度、槽內溫度或消化日數、消化程
度及操作方法等因素決定,其揮發性固體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一
點六公斤至二點八公斤,高溫消化之消化日數為十日,中溫消化為
二十六日。
(三) 攪拌方式採導氣式消化瓦斯注入、機械通管攪拌、泵送循環或二者
以上併用。
(四) 加熱鍋爐之設置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加溫所需之熱量計算、加溫鍋
爐及其配管類等依前款第四目規定。
(五) 槽體上部之側應設置溢流控制槽。
(六) 污泥進流管裝設位置應能使生污泥完全擴散於槽內,槽底之污泥排
出管應連通溢流控制槽,並得兼作各消化槽間之污泥輸送管,管之
內徑及其安全裝置依前款第五目規定。
(七) 消化瓦斯收集系統之設置、操作室之設置、蛋形消化槽之附屬設備
及各重要部份之材料與防蝕處理等依前款第七目至第十目規定。
三、厭氧性加溫式龜甲形污泥消化槽:龜甲形消化槽之內徑與側深 (有效
水深) 之比為一比一程度;其他設置依前款規定。
四、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
(一) 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應為水密性構造。應設置攪拌裝置或其
投入前生污泥與種污泥之混合裝置,及裝設浮渣去除及硬塊破壞裝
置。
(二) 消化日數視槽數及氣候而定,為六十日至九十日。
(三) 防蝕處理依第一款第十目規定。
五、好氧性污泥消化槽: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形狀為矩形或圓形,具水密性構造,矩形槽之寬
應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三點五公尺至五公尺,出水高應
為五十公分。
(二) 槽之容量應依攝氏四百度日程度之水溫所對應之消化日數及計畫污
泥量決定。
(三) 利用散氣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設備之配置,曝氣所需空氣量,
依空氣之槽容積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槽容積二十五立方公尺空氣
至四十立方公尺空氣計算。污泥之進流及排出方法等依第四十三條
曝氣池規定。
(四) 消化槽之進流端應設整流設備,槽之一側應設置消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