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
污泥輸送設備規定如下:
一、採用長距離管路輸送污泥時,應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不得小於最
大日污泥量。污泥貯存槽應為耐腐蝕之水密性構造,二槽以上,並設
置攪拌裝置、通風及除臭設備。
二、送泥管採用延性鑄鐵管等堅固耐久性管種,管徑一百五十公厘以上,
管內流速為每秒一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配管採用直線及在水力坡降線
以下敷設之,並應設置止水閥、排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應設置二
條平行管;設置一條者,應加置污泥貯存槽,並裝設壓力流量檢測計
。
三、抽泥機應設置二部以上,其中一部為備用機。其裝設位置應低於污泥
井水面之背壓式抽水,採用單軸螺栓式或往復活塞式或其他適用於抽
送污泥之抽泥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