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泥處理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50條
污泥濃縮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污泥重力濃縮槽方式者: (一) 槽數應為二槽以上,形狀為圓形或矩形之水密性構造,必要時並加 覆蓋。有效水深為三點五公尺至四公尺。 (二) 總容量以計畫污泥量之十二小時量為準,其固體物負荷為每日每平 方公尺六十公斤至每日每平方公尺九十公斤,水面積負荷為初沉池 污泥每日每平方公尺六立方公尺至每日每平方公尺九立方公尺,初 沉池終沉池混合污泥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立方公尺至每日每平方公 尺六立方公尺,終沉池污泥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立方公尺至每日每 平方公尺五立方公尺;其濃縮污泥含水率為百分之九十七至百分之 九十八,並得以放流水充用為槽內之稀釋水。 (三) 附有刮泥機之槽底坡度宜為百分之五以上;未設刮泥機者,槽底為 漏斗狀,對水平之傾斜角為六十度以上。 (四) 設置污泥進流管、污泥排出管及上澄液排出管,必要時增設溢流堰 及防臭、除臭設備。 (五) 設置上澄液迴流至污水處理單元之迴流管渠及浮渣去除等裝置。

二、採污泥浮除濃縮槽方式者: (一) 槽數為二槽以上,以圓形或矩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四公尺 至五公尺,停留時間二小時以上。氣固比為每公斤零點零零六公斤 至零點零四公斤空氣懸浮污泥。固形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百 公斤至一百二十公斤,濃縮污泥含水率為百分之九十六至百分之九 十七。 (二) 槽內應設浮渣刮泥器。 (三) 加壓抽水機之形式,應依空氣導入之位置而定,其輸送壓力為每平 方公分二公斤至每平方公分四公斤,抽水量依加壓方式、計畫污泥 量、所需壓力及固氣比等因素決定。 (四) 空氣溶解槽之構造應依壓力容器構造設計,並具耐蝕性及設置整流 壁。其容量應使加壓水有二分鐘以上之停留時間。 (五) 其他附屬設備依前款污泥重力濃縮槽規定。

三、採污泥離心濃縮機方式者: (一) 濃縮機應設二組以上,由具轉速差之旋轉本體與螺旋軸體組成,耐 磨、耐久、堅硬之金屬構成,離心效果為重力加速度之一千倍至二 千倍,使用於不易以重力濃縮之終沉池剩餘污泥,濃縮污泥含水率 為百分之九十六程度。 (二) 污泥供給抽泥機應使用具備定量性之抽泥機,每組濃縮機各自設置 一臺。 (三) 應設置濃縮污泥含水率控制裝置及必要之加藥設備,並設防音蓋消 除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