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職前研習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9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 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 、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 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 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第10條
研習人員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1條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九職等範 圍內,仍比照支給原敘級俸。

四、其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第12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研習,或於研習期間無故離訓者 。

二、研習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 習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中途放棄研習者。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者。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13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研習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 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 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第14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 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 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