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職前研習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9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 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 、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 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 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