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職前研習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12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研習,或於研習期間無故離訓者 。

二、研習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 習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中途放棄研習者。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者。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