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職前研習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11條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九職等範 圍內,仍比照支給原敘級俸。

四、其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