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職前研習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14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 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 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