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A ( 78 年 06 月 16 日)
第16條
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 (卡式附後) 二份,連同本 人及其親屬身份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 (學校) 主辦人事人員 逐一核對無訛後,依序分別加蓋印章,一份本機關存查,一份轉送主 辦配給單位核辦。

二、居住逐戶分送地區員工應加填員工住址登記卡 (卡式附後) 一份隨同 前款調查卡送主辦配給單位彙辦,其請領實物人數應與調查卡同。

三、員工因增減受配人數變更住址申請辦理異動者,均應按照以上一、二 兩款規定辦理。

四、員工依照規定申報升口 (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 應於每年請領一 月份實物時辦理。

第17條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身份 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 懲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 (學校) 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 不實之責。

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其親屬受領實物配給總檢查,其辦法另訂之。

第18條
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填 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核配 ,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其 餘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而 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

第19條
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加 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

第20條
配給票限當月有效,如有遺失,應於當月依照規定報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