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 (卡式附後) 二份,連同本
人及其親屬身份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 (學校) 主辦人事人員
逐一核對無訛後,依序分別加蓋印章,一份本機關存查,一份轉送主
辦配給單位核辦。
二、居住逐戶分送地區員工應加填員工住址登記卡 (卡式附後) 一份隨同
前款調查卡送主辦配給單位彙辦,其請領實物人數應與調查卡同。
三、員工因增減受配人數變更住址申請辦理異動者,均應按照以上一、二
兩款規定辦理。
四、員工依照規定申報升口 (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 應於每年請領一
月份實物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