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A ( 78 年 06 月 16 日)
第17條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身份 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 懲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 (學校) 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 不實之責。

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其親屬受領實物配給總檢查,其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