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A ( 78 年 06 月 16 日)
第19條
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加 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