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A ( 78 年 06 月 16 日)
第18條
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填 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核配 ,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其 餘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而 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