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0 年 05 月 0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或公(協)會。

二、對數位出版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公(協)會 。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數位出版獎 (一)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 (二)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 (三)最佳語文學習類電子書獎 (四)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 (五)最佳電子期刊獎 (六)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七)最佳加值服務獎 (八)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年度數位出版創新獎 二、評審團特別獎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各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 每一獎項之得獎名額,以一名為限,各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 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前條第二款之得獎者一名,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

三、前條各款獎項之入圍、得獎名額,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稱 評審團)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5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 專業人士九人組成評審團。

評審團委員為無給職。但評審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 費。

評審團應依報名參賽作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用性及正確 性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團議定之;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6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款各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 事業、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但不包括政府、公營事業或政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發行者。

二、第三條第二款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 業、團體、公(協)會或評審團委員,就對數位出版產業有重大貢獻 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 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推薦參賽;推薦者不得同時為參 賽者。

第7條
第三條第一款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規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 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 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互動、 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下列性質內容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 讀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創 作、文學評論或藝術等性質。

(二)第二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自然科學、應用科學或社會科學等 性質。

(三)第三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各類語言學習性質。

(四)第四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靜態、動態圖像(graphics/anima tion)或漫畫等性質。

二、第五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在該屆報名 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以一定名稱 、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 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品;其檔 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該屆報名 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提供讀者從 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 不限。

四、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獎項擇一報名。

第8條
除第三條第二款獎項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同條第一款各獎項者,一律 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第9條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 核,報名應檢送之文件不齊時,應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 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

第11條
報名、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 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 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數位出版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報 名該屆數位出版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作品及 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數位出 版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 )及報名表所載簡介。

第12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 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 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