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0 年 05 月 02 日)
第11條
報名、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 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 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數位出版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報 名該屆數位出版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作品及 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數位出 版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 )及報名表所載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