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0 年 05 月 02 日)
第12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 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 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