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海洋環境污染之清除處理,應就污染情況及作業環境評估清除處理技術, 選用環境衝擊最低之方法為之。

第3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污染物有嚴重影響海域水質者;應以污染物之回收為 優先,並儘速採取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之圍堵,以防止污染擴散,使用之 方式及工具應防止二次污染。

第4條
化學品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清除處理,應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所定之處理 方式。

第5條
海洋環境油污染之清除處理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油分散劑:

一、油污染有造成鳥類、海中生物、生態敏感帶、海灘損害之虞時。

二、對岸邊設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時。

三、其他經評估需使用之情況。

前項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6條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環境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時,得先行 圍堵油污染之範圍,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以現場燃燒法處 理之。

第7條
海洋環境中之潮間帶地區,因其性質特殊,油污染清除處理,除考量自然 復育方式外,應依潮間帶地區之特性,優先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潮間帶地區屬沙灘者: (一) 油污凝集後將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 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 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沖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質吸附油污或以 油分散劑處理。 (三) 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二、潮間帶地區屬砂礫者: (一) 沾附於砂礫上層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 塊及沾附油污之砂礫,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 沾附油污之砂礫灘若因波浪衝擊,致油污有滲入較深處之虞時,油 污染之清除處理得於漲落潮間以油分散劑處理。 (三) 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三、潮間帶地區屬溼地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去除油污或小型簡單工具清 除油污,不得使用大型機械清理造成溼地損害,影響該區域生物。

四、潮間帶地區屬潟湖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使用吸著材料,均勻散佈於污染處 ,附著油污後再以人工或機械去除,油污染清除不得影響該區域生物 。

五、潮間帶地區屬珊瑚礁岩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撈除或使用吸著材料,均勻 散佈於污染處,再以人工去除,殘餘油污以水沖洗後以吸油棉等物質 吸附油污,油污清除應不影響該區域生物。

第8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污染物,其性質屬廢棄物者,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 相關規定。

第9條
其他海洋環境污染物嚴重影響海域水質者,其清除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