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6條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環境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時,得先行 圍堵油污染之範圍,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以現場燃燒法處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