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5條
海洋環境油污染之清除處理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油分散劑:

一、油污染有造成鳥類、海中生物、生態敏感帶、海灘損害之虞時。

二、對岸邊設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時。

三、其他經評估需使用之情況。

前項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