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7條
海洋環境中之潮間帶地區,因其性質特殊,油污染清除處理,除考量自然 復育方式外,應依潮間帶地區之特性,優先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潮間帶地區屬沙灘者: (一) 油污凝集後將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 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 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沖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質吸附油污或以 油分散劑處理。 (三) 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二、潮間帶地區屬砂礫者: (一) 沾附於砂礫上層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 塊及沾附油污之砂礫,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 沾附油污之砂礫灘若因波浪衝擊,致油污有滲入較深處之虞時,油 污染之清除處理得於漲落潮間以油分散劑處理。 (三) 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三、潮間帶地區屬溼地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去除油污或小型簡單工具清 除油污,不得使用大型機械清理造成溼地損害,影響該區域生物。

四、潮間帶地區屬潟湖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使用吸著材料,均勻散佈於污染處 ,附著油污後再以人工或機械去除,油污染清除不得影響該區域生物 。

五、潮間帶地區屬珊瑚礁岩者: 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撈除或使用吸著材料,均勻 散佈於污染處,再以人工去除,殘餘油污以水沖洗後以吸油棉等物質 吸附油污,油污清除應不影響該區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