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3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污染物有嚴重影響海域水質者;應以污染物之回收為 優先,並儘速採取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之圍堵,以防止污染擴散,使用之 方式及工具應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