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技能競賽簡章,公告辦理之職類、參賽選手年齡、資格 、報名及競賽等相關事項。

第23條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報名 ,報名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

前項提名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 號及職業訓練機關(構)。

各職類提名單位之推薦名額,以三人(組)為限。推薦名額,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時,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 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且不受第一項 及前項之限制。

第24條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 。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 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第25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 再參加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 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第26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人數 不足十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名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僅合併一 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但選 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 。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一職類時,二個職類得各 推薦二名、三個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第27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 賽。

最近十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且未曾代表我國參 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 賽國手選拔賽。

第2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選拔,並核定為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 競賽之選手,需經培訓及模擬賽始得參賽。

前項選手放棄參賽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國手資格 ,並得決定遞補或不予參賽:

一、因身體健康狀況,未能達成訓練目標。

二、不遵守培訓計畫或不聽從培訓團隊指導。

三、模擬賽成績不及格。

四、培訓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逾總時數十分之一或請假時數逾總時數五分之 一。

五、違反法律經偵查起訴或受羈押裁定。

六、因外力阻擾,造成選手及培訓團隊紛爭。

七、其他特殊情形。

前項正取國手無法參賽時,由備取國手遞補,備取國手亦無法參賽時,則 僅遞補至國手選拔賽成績第三名者為限。但於國際競賽開始日前三個月內 發生者,不遞補參賽。

前項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有任一人無法參賽,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該 職類備取團隊中擇一人遞補;有二人以上無法參賽,則由該職類備取團隊 整組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