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27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 賽。

最近十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且未曾代表我國參 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 賽國手選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