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2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選拔,並核定為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 競賽之選手,需經培訓及模擬賽始得參賽。

前項選手放棄參賽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國手資格 ,並得決定遞補或不予參賽:

一、因身體健康狀況,未能達成訓練目標。

二、不遵守培訓計畫或不聽從培訓團隊指導。

三、模擬賽成績不及格。

四、培訓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逾總時數十分之一或請假時數逾總時數五分之 一。

五、違反法律經偵查起訴或受羈押裁定。

六、因外力阻擾,造成選手及培訓團隊紛爭。

七、其他特殊情形。

前項正取國手無法參賽時,由備取國手遞補,備取國手亦無法參賽時,則 僅遞補至國手選拔賽成績第三名者為限。但於國際競賽開始日前三個月內 發生者,不遞補參賽。

前項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有任一人無法參賽,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該 職類備取團隊中擇一人遞補;有二人以上無法參賽,則由該職類備取團隊 整組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