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23條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報名 ,報名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

前項提名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 號及職業訓練機關(構)。

各職類提名單位之推薦名額,以三人(組)為限。推薦名額,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時,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 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且不受第一項 及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