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選手資格及限制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26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人數 不足十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名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僅合併一 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但選 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 。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一職類時,二個職類得各 推薦二名、三個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