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17條
工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者,應依相關法令另訂定成本會計及 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第18條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 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 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第19條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 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第20條
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 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 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前項工會未設秘書長者,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第21條
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 需要覈實用人。

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22條
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第23條
工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 配。

第24條
工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 、決算。

第25條
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 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 年度餘絀應列歸該工會收支統籌運用。

第26條
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第27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 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