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27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 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