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 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特定漁業證 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 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 LR)登記號碼。

二、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 件。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 證明文件。

第8條
申請次年度大目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當年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汰舊噸數所 新建造之漁船。

申請次年度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當年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原經許可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核准參加對外漁 業合作經營非鮪延繩釣漁業。

第9條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 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 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 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 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

五、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第10條
申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超過各組別之船數限額時 ,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申請一般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 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第11條
申請冷凍黃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 :

一、第一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印度洋海域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 組作業資格之漁船,或承受滅失時為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鮪延繩釣漁 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第二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組作 業資格之漁船。

三、第三順位:當年度經許可為印度洋一般組之小釣船。

前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順序。

取得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除依前 二項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 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第12條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當年度赴油魚 漁區作業,不受第九條申請程序及期限限制。

第13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

六、經處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執行完畢。

第14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許可期間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或 LR 登記號碼。但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者,免予 記載。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第15條
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大釣船間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 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小釣船僅限於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與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 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