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5條
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大釣船間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 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小釣船僅限於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與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 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