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9條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 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 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 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 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

五、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