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總用人費及薪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5條
漁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 表(如附表三)及漁會年度總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計算並提撥總用人 費。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得按增加設置員額比率增加提撥用人費。

第26條
漁會員工總用人費包括薪資、退休金、優退金、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 卹準備金、久任獎金、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員工獎勵及其他依法應負 擔之一切直接間接人事費用。

第27條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 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 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漁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 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 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 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 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

第28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漁會 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 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漁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 於六百元者,以六百元計。

漁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 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 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第29條
漁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 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 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業務費百分之十 。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九十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第30條
漁會員工之工資不得低於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第31條
漁會員工之薪資按月計算者,任職未滿一個月時,該月薪資按實際在職日 數比例計給。

漁會員工支薪之起止或變更,應由人事管理人員登記,並通知會計單位。

第32條
漁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漁會之各種獎金 ,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漁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漁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漁會綜合決算 虧損、當年度漁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漁會,不得 辦理員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