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總用人費及薪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2條
漁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漁會之各種獎金 ,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漁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漁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漁會綜合決算 虧損、當年度漁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漁會,不得 辦理員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