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應具備之設施如左:
一、果菜市場
(一)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 (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
、搬運設施 (輸送機及搬運車等) 、公共設施 (辦公場所、電話、
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 、水電設施 (飲用水、各種照明設施
等) 及衛生設施 (廁所、浴室、廢棄物清理、消毒設施等)。
(二)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立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曬
場、脫水、加工、分級、零批、包裝、整理設施、農藥殘留測定等
類設備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二、家畜 (肉品) 市場:
(一)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 (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
告牌等) 、公共設施 (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
等) 、水電設施 (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 、衛生設施 (
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其為肉品市
場者,應增設冷藏冷陳設施 (預冷室、冷凍庫、凍藏庫) 及搬運設
施 (屠體吊掛冷藏車) ,有屠宰業務者,應依屠厗場設置之有關規
定,設置有關設施。
(二)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分切、分級、包
裝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三、家禽市場:
(一)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 (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
告牌等) 、搬運設施 (輸送機或搬運車等) 、公共設施 (辦公場所
、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 、水電設施 (飲用水、沖洗
、各懂照明設施等) 及衛生設施 (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
、污水處理設施等) 。
(二)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屠宰設施、冷藏
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四、魚市場:
(一)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 (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
、冷藏冷凍設施、搬運設施 (輸送機或搬運車等) 、公共設施 (辦
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 、水電設施 (飲用水
、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 及衛生設施 (廁所、浴室、消毒、廢棄
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
(二)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製冰、加工、分
級、零批、包裝、衛生檢驗等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五、其他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六、綜合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應符合各種市場之標準。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
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酌
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留檢驗人員,家畜 (肉品) 及家禽市場應置獸醫師,
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及衛生檢驗人員。
綜合市場應視其經營碞目,依前項規定設置有關人員。
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
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
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
供應人及承銷人如切實配合辦理者,市場得予以獎勵。
市場之交易如左:
一、拍賣交易:
(一) 由市場拍賣人員大聲明白喊價,所出最高之價連喊三次無人加價時
,即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如所出最高之價有二人以上時,以最
先出價者為拍賣之買受人。
(二) 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最低成交價格時,應宣布拍
賣不成立。但經供應入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議價交易:由市場人員會同供應人與承銷人參照當時行情以協議方式
議定成交價格;供應人不在場時,由市場人員代理供應人與承銷人議
定成交價格;如議定價格低於供應人所指定之底價者,應宣布議價不
成立。
三、標價交易:
(一) 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標明售價,承銷人依其標價承購。
(二) 同一貨品有二人以上競買時,以抽籤定其買受人。
四、投標交易:
(一) 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訂明底價密封,承銷人檢視品質後如欲
承購,應書明願出之價額,投入標箱內,由市場人員定時當場啟封
開標,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所出最高之價在二人以上時,以抽
籤定其得標之人。
(二) 投標之貨品,如承銷人出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底價時,應宣布投標
不成立,但經供應人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拍賣交易,市場得聘請有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評價小組,參
考前一日價位水準及交易情形,權衡當日到貨量與需要狀況,預估當天價
格,以供拍賣開價之參考。
交易有爭議時,由市場裁決,雙方均應遵守。
市場之交易方式以拍賣為主,並得以機械操作方式為之。
承銷人承購農產品者,應於成交日起三日內向市場付清貨款,市場應於成
交日起三日內付清貨款於供應人。
貨品成交後,其買受人應即提貨搬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
場同意。
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 (市) 主管機關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
市場應主動配合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農產品行情報導業務,並
提供有關產銷及市場情報予承銷人及供應人。
市場每日進貨、交易、屠宰等時間,由各該市場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並公
告之。
供應人於貨品入場時,應按其種類、等級、重量明白標示,市場並應當場
查驗點收。
貨品交易之順序,除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處理者外,依左列方式
決定:
一、入場先後。
二、抽籤決定。
前項二款之交易順序,應由各市場於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中定之。
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
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供內銷使用之牲畜在交易場交易後,應在屠宰牲畜管理辦法規定之屠宰場
所實施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