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設備及經營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9條
市場之交易如左:

一、拍賣交易: (一) 由市場拍賣人員大聲明白喊價,所出最高之價連喊三次無人加價時 ,即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如所出最高之價有二人以上時,以最 先出價者為拍賣之買受人。 (二) 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最低成交價格時,應宣布拍 賣不成立。但經供應入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議價交易:由市場人員會同供應人與承銷人參照當時行情以協議方式 議定成交價格;供應人不在場時,由市場人員代理供應人與承銷人議 定成交價格;如議定價格低於供應人所指定之底價者,應宣布議價不 成立。

三、標價交易: (一) 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標明售價,承銷人依其標價承購。 (二) 同一貨品有二人以上競買時,以抽籤定其買受人。

四、投標交易: (一) 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訂明底價密封,承銷人檢視品質後如欲 承購,應書明願出之價額,投入標箱內,由市場人員定時當場啟封 開標,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所出最高之價在二人以上時,以抽 籤定其得標之人。 (二) 投標之貨品,如承銷人出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底價時,應宣布投標 不成立,但經供應人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拍賣交易,市場得聘請有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評價小組,參 考前一日價位水準及交易情形,權衡當日到貨量與需要狀況,預估當天價 格,以供拍賣開價之參考。

交易有爭議時,由市場裁決,雙方均應遵守。

市場之交易方式以拍賣為主,並得以機械操作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