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設備及經營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5條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 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酌 予延長,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