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1條
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加強國民衛生保健、照顧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 ,提供國民健康照護保障,特設置健康照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 及衛生保健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七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 關,除醫療發展基金同為本部外,其餘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藥害救濟基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本部國民健康署。

四、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本部疾病管制署。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藥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繳納之徵收金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 或變賣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 當利得部分提撥。

五、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

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支出。

六、疫苗基金支出。

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下列費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自付保險費。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二、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支出。

三、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前條第二項第五 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支出。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支出。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支出。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支出。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支出。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疫苗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疫苗採購支出。

二、辦理預防接種各項業務與相關設備購置、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三、辦理預防接種相關之研究調查、訓練及國際合作等支出。

四、委託、補助及獎勵辦理預防接種等支出。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 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 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第6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轉。

七、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