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藥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繳納之徵收金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 或變賣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 當利得部分提撥。

五、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