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11條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 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 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 務、電路出租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 業務、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 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 分離。

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第12條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 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 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第13條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

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

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合理。

五、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第14條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 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業務數量 、各種發信端至受信端型態之數量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第15條
經營者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方法,應於經營者之會計制度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同一經營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業務間有關產品、服 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第16條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 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 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 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 於合理處理成本之範圍內,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 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

第17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 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第18條
經營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 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 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 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 本、資產及收入資料,並按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第19條
經營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 因之衡量指標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