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11條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 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 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 務、電路出租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 業務、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 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 分離。

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